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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时间:2018-06-03来源:大众日报

  日前,我省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监督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中,或者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依据《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重要内容及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或者诫勉。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连同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特别是在酝酿调整干部前,查阅相关审计情况,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对存在违规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诫勉并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严重、履行经济责任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及问责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党组织应当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整改落实。经多次督促仍不落实,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问责。(记者 于新悦 赵小菊 通讯员 郑茂霞 陈妍)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