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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副主任张敬亮谈山东省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时间:2018-06-19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网:我省人防系统是从哪一年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

  张敬亮:我省人防系统是自1992年开始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的。1992年以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开展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

  山东省政府网:我省人防系统现行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几项?

  张敬亮:2000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我省先后取消了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截至目前,我省人防系统仅保留了一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政府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何政策依据?

  张敬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项目是由中央设立的,其主要政策依据有:

  1996年10月2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指出,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的计划、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范的重点是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能漏建或者随意不建。然而,由于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客观因素,确实不能与地面建筑结合建设的,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补救的措施。

  2000年4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

  一、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山东省政府网:我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哪些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缴费流程是怎样的呢?

  张敬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2014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文件规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6.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后,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政府网: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如何计算应交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张敬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目前,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的。这个文件是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按照抽样调查的不同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并综合考虑不同城市的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制定的。其收费标准为:全省各地应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000-3000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为600元/平方米。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应交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修建相应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政府网: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张敬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如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等等)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2016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减免幅度、执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汇总,并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做到应减尽减。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前提条件是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凡是不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建设单位一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修建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政府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张敬亮:我省自1992年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收费金额和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提升,“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收费原则,得到较好的落实,有力的促进了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一是用于公共人员掩蔽工程建设,二是用于物资储备工程建设,三是用于战时人员疏散场所建设,四是用于公共工程维护管理支出等等。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易地建设费的作用,加快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省平时经济发展和战时防空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