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5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18〕5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第一、二款合并修订为:“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2.《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第三款第1条修改为:“1.甲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B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