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5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
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
鲁防发〔2018〕4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放管服需要,根据省政府“一窗受理”要求,省人防办设立了省级人防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和送达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权力事项。现就其他权力事项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省人防办受理其他权力事项3项,包括: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备案及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

    二、办理要求

    (一)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

    外省人防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首次进鲁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办理进鲁备案后的外省人防甲级资质监理企业承揽人防监理业务,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附件1-1中的《进鲁项目登记表》报所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接受当地人防部门监督管理。

    (二)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备案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设计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应先到省人防办办理年度备案,后到项目所在地市人防办办理项目登记。

    1.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年度备案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应到省人防办进行年度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首次进鲁年度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年度备案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项目登记

    完成进鲁年度备案的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揽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应在签订设计合同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进行项目登记,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3。设区市人防办定期在网站上公布项目登记情况并同步报省人防办,在省人防办网站上公布。

    (三)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

    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首次进鲁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4。

    三、报送要求

    各单位所报送的其他权力事项,统一由行政审批室受理,可采用当面办理或快递送达的方式报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材料。报送时,要注明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必要信息。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一律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

    报送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A105室,邮编:250014,联系人:刘磊,电话(传真):0531—6762534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要求

          2.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年度备案要求

          3.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要求

          4.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要求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2018年4月2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