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5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修订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8〕17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山东体育学院:

    为加强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我们对《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0日

 


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全省中小学校园足球训练条件,促进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校园足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校园足球资金),支持16个市级校园足球训练营和山东体育学院日照校区、临沂市青少年综合性实践基地2个省级训练营运转,以及用于全省、全国学生运动会训练、比赛和奖励等方面。为规范和加强校园足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足球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第三条 校园足球资金用于参加训练营活动的学生、教师、专家和专业团队的食宿、培训、办公费用;参加全省和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赛事的训练、比赛费用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学生规模、县(市、区)数量等因素,核定各市级校园足球训练营资金金额;根据承担的训练、比赛和培训任务规模等因素,核定各省级校园足球训练营资金金额;根据全省和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赛事需要,核定训练、比赛、奖励等费用。

    第五条 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校园足球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和山东体育学院等有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校园足球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参训学生、教师的食宿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聘请专家和专业团队的食宿费用、劳动报酬。

    (三)购置训练、比赛、教学等必要的器材、图书、设施、设备。

    (四)日常运行管理费。训练营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

    (五)参加全省和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赛事的训练、比赛费用和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等。

    第七条 校园足球资金不得抵顶地方应承担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欠款。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校园足球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实行招投标等制度,建立健全相应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校园足球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校园足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训练营所属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园足球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制定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校园足球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将扣回已下拨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65号)同时废止。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