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5-1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8〕9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创建垦利(黄河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东政呈〔20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10.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和南边界为碧海路,西至示范区加工区块西侧路,北至红光大道。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0.48平方公里,为相连的三个区块(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见附件);规划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面积为9.72平方公里。

  二、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要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区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行区。要进一步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陆海统筹,大力发展绿色种植业、生态渔业、加工物流业、休闲观光业四大产业,打造滨海循环农业产业全链条发展新模式,成为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载体。

  三、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垦利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表.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