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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时间:2018-04-17来源:大众网

  15:00丁绍敏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事业处处长 丁绍敏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于2018年2月24日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先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解读这一《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刘福宏政委介绍有关情况。

  15:01刘福宏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山东省公安厅,感谢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通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有关情况。下面,我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15:02刘福宏

  一、《规定》制定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提出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我省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2012年出台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相适应。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档加速期,驾驶人、机动车、公路通车里程大幅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也相应增大。2017年,全省机动车驾驶人2804万人,同比增长5.98%;机动车保有量2528万辆,同比增长6.84%;公路通车里程27.06万公里,同比增长1.83%,驾驶人、机动车保有量均居全国第二位。同时,2017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中的占比仍然较高。这些事故的发生多是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不到源头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的工作机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监督力度和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需要加强;三是现行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全省建立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加强监督考核,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和履行主体责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15:06刘福宏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 刘福宏

  二、《规定》制定过程

  受省政府委托,省公安厅自2015年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16年,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了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由省公安厅征求了省编办、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7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赴淄博、莱芜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4月份,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修改形成《规定》会签稿,由省公安厅送19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12月下旬,省公安厅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规定》草案。2018年2月24日,《规定》草案提交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8日以省政府第315号令公布。

  15:07刘福宏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总要求,《规定》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统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宣传、考核评价等具体职责,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责。

  三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机、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发展、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以及车辆所属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以及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

  五是,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

  15:08刘福宏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规定》实施工作,及时跟踪分析、研究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规定》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得以落实、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闻界的朋友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借此机会,恳请大家更多关注、更多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全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15:10丁绍敏

  下面,请李春田副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15:11李春田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春田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感谢。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中主要的创新制度设计。

  《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补充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12李春田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就如何保障、如何适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补充。《规定》以此为基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格局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保障。

  二是明确细化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首先,《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等。其次,《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第三,针对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规定》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切实厘清职责,落实监管。

  15:14李春田

  三是完善监督考核,保障责任制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规定》对政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处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规定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车辆所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一部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政府法制工作,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向社会深入报道和广泛宣传《规定》的颁布实施,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为全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15:17丁绍敏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15:19大众日报记者

  从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请问,对于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重点企业有哪些特别规定?

  15:20刘福宏

  客货运企业、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车属单位对其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更是防范交通事故、维护安全畅通的有效手段。车属单位对此承担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即是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进一步细化、规范、夯实各车属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第二十四条专门进行了明确:一是要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要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四是要对本单位所属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组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五是要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六是要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调整岗位。我想,这六项职责能否真正履行好,才是评价各车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的标准。

  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重点企业,我们始终将其视作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规定》确有“特别规定”,其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15:23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规定》中有部分职责是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来履行的,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

  15:24李春田

  是这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定》中的很多职责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来履行。一是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二是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主要由公安机关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三是建立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四是开展联合执法,主要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履行;五是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主要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六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主要由公安、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七是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主要由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八是城市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主要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来履行;九是加强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主要由交通运输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履行;十是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

  15:24丁绍敏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公安厅交管局马晓伟。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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