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51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海洋督察组于2017年11月19至12月20日进驻山东省,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围填海管理、执法及制定的政策文件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期间,各有关市、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工作,部分问题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做好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四个意识”的具体行动,作为倒逼新旧动能转换、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契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面抓好整改落实,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

  各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市、本部门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整改方案》,抓紧制定本市、本部门整改落实实施方案,确保每一项整改任务、每一项整改问题都有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节点。对整改期限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的整改任务,要全部按期整改到位;对2019年之后完成的整改任务,要逐月制定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实施方案纸质文本及电子版,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已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销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开展整改销号验收,对整改销号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负全责,并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降低整改标准,更不得假销号、伪销号。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海洋管理,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书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坚决扛起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科学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有效的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和美丽山东,实现“两个走在前列、一个全面开创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绿色发展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围填海管控决策部署更加深入,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决纠正海域资源利用粗放模式,坚定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对国务院海洋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涉及的95个具体问题和要求追责的问题,坚决做到真整改、不敷衍、不贰过。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追责问责到位。  

  (三)建立海洋管控长效机制。把解决具体问题和共性问题、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问题有机结合,巩固拓展海洋督察整改成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海水水质状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四)海洋生态质量显著提升。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一、二类)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0%,彻底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水质;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66.56万公顷;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黄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时刻与党中央对标对表。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2.全面推进海洋法治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法开展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推进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全面清理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不符的政策文件。

  3.夯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强化海水水质状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强化指标约束和激励。

  (二)持续加强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1.严格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引领。修编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优化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方案,有效管控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2.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编制实施山东省海岸线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

  3.严格海水养殖空间管控。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活动。

  4.严格执行用海限批政策。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查上报涉及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5.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进行处理。

  (三)坚定不移推进入海污染防治。

  1.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对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确保入海河流按期实现水质达标。

  2.加强沿海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快沿海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补齐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入海。

  3.加强沿海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确保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不断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1.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海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改善海岛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恢复受损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

  2.加强近海和海岸湿地保护修复。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维护湿地的自然特征,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开展“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滨海绿化水平。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营建大型海藻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有效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4.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严格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依法查处海洋保护区非法用海活动。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沿海7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山东省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沿海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涉及本市的问题整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山东省实施细则、《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三)严格督导检查。对督察反馈的问题,逐一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并加以研究解决。省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督察,督促沿海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工作开展,确保督察问题整改全面到位。

  (四)做好工作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整改方案、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结果,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营造海洋督察整改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倡导保护海洋环境、爱护蓝色家园、实现和谐共生的理念,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