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服务管理组织领导

  为港澳台居民发放居住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增进港澳台居民福祉的便利化、人性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准确解读《办法》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服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意见。要深入宣传港澳台居住证的功能和应用,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港澳台居民实际问题、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为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规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发放流程

  各市要结合辖区状况,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科学布建受理点,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传输、制作、发放以及换(补)领等环节的规章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规范、高效、热情服务。要全面做好受理和制证设备的调试,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在法定时间内将证件发放到个人手中。驻鲁港澳台居民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三、保障持证港澳台居民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级台港澳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确保驻鲁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不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不低于国家标准,切实增强港澳台居民对祖国的认同感、归属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