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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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刊载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应经未经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政府公报是行政机关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定期出版该刊物,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四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8年第31期(总第6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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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阅范围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声  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前身《山东政报》,曾用刊名《山东行政公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报》)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含电子版)版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史料价值,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顺利完成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自1949年7月创刊以来的所有历史公报的搜集、整理、扫描、上网工作,公众、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类用户可以登陆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www.sd.gov.cn)政府公报专栏免费下载相关资料,用于单位或个人的学习和研究。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应用,一旦发现,山东省人民政府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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