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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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14:23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财绩〔2018〕7号

省直各部门,各相关第三方机构:

  为规范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行为,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6日

 

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评价活动,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第三方机构受委托方委托,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级预算支出项目从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出具独立评价报告的整个活动和过程。

  第四条 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质量管理,促进第三方评价质量不断提升。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开展评价。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归集档案等程序和步骤。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前期准备,是指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方提出的评价工作要求,在具体实施评价前所开展的项目前期调研和协调沟通等工作,是做好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和前提,一般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拟定评价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及项目情况成立评价工作组。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利益关系回避、成员稳定性等因素。工作组应确保聘请一定数量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开展前期调研。评价人员应通过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价项目及相关单位业务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充分了解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设置等内容,为编制评价方案奠定基础。

  第九条 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缺失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相关资料,在与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助项目相关单位补充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条 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包括绩效评价指标、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应在与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完整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可行性和经济性、有效性等因素,科学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充分体现和客观反映项目绩效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不同投向或不同类型的项目要分别设置个性指标。委托方对评价指标体系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第三方机构应以《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附件1)为参考,从中选取能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具有项目特色的个性指标,以准确、客观反映评价项目的绩效。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设置否决性核心指标,重点关注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拨付合规性、政府采购合规性、项目支出与预算差异度、项目支出与预算执行进度的相符性、项目实际完成率等关键共性指标,并结合项目特点,设置个性化否决指标,以充分发挥否决性核心指标的引领作用。

  (二)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评价指标完成程度的标尺,一般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第三方机构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清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方式。否决性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历史数据确定,强化约束性,加大赋分权重,充分发挥否决性核心指标的作用。

  (三)确定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是指某一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赋分比重。第三方机构应与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选用科学方法,合理设置各指标权重。

  第十一条 确定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标杆管理法、专家评议法和公众评判法等。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量确定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确定现场和非现场评价范围。第三方绩效评价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和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对项目进行评价的过程。非现场评价原则上须覆盖所有项目实施单位。

  (二)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到项目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对项目进行评价的过程。现场评价范围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总量的30%、项目预算总金额的60%。对项目管理层级少、实施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的项目,应尽量实现现场评价全覆盖,不再开展非现场评价。

  第十三条 编制社会调查方案。社会调查方案是指针对特定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开展各种形式调查的工作计划。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及委托方要求,确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方案应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范围、样本数量、调查方式、抽样方法,设计问卷调查内容和访谈提纲等。

  第十四条 设计资料清单。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需要,确定需由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制定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实施方案要符合可行性、全面性和简明性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思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社会调查、组织实施、资料清单等(评价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评价方案论证。评价方案初稿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征求委托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论证会形成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第三方机构应拟定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任务、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工作进程安排、需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等,通过委托方或被评价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资料收集与核查。第三方机构对所有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梳理,分析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利用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对项目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第十九条 非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对搜集获取的所有项目实施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分类、整理和分析,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按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组成现场评价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资料核实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

  (一)听取情况介绍。通过面对面访谈等方式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预算编制及支出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等情况的介绍,形成访谈记录。必要时可召开相关利益方参加的座谈会,加深对项目的了解,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资料核查。通过查阅项目实施单位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

  (三)实地勘察。对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查验,对产出的效果进行了解,形成现场勘查记录。采集的评价数据和资料经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后,记入评价工作底稿。

  (四)社会调查。对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项目,按照社会调查方案,通过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效果和利益相关方满意度。

  (五)分析评价。第三方机构要以现场收集资料、访谈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和调查问卷等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现场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第三方机构应在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对现场评价全覆盖的项目,通过汇总分析现场评价情况,形成项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对按一定比例抽样开展现场评价的项目,应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主要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形成项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按具体项目或按市(县)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及排名。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包括综合评分和评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高于或等于90分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

  第二十三条 形成绩效评价问题清单。根据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详列项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第四章 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评价报告要全面阐述所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评价组织实施情况,并在全面分析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体系作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等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召开包括委托方、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相关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充分性、逻辑性等征求意见。委托方、项目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提出对评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提交报告。第三方机构须根据各方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及评价报告终稿提交委托方。

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要加强第三方机构选用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优胜劣汰的第三方机构动态选用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价质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要加强第三方评价质量管理,成立评价工作组,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评价工作动态和进度,重点加强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要健全内部评价质量控制机制,不断完善评价流程,提高评价质量。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就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进度等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文件归档。需要存档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价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基础数据报表、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会议纪要、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绩效评价报告、问题清单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对被评价项目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附件:1.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

     2.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3.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2018年11月7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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