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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时间:2018-10-23来源:大众日报

  日前,济宁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济宁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

  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济宁市将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应通过新建、购买或者长期租赁市场内闲置低效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不低于3000套房源,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住房租赁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吸引个人通过国有平台出租闲置住房。2018年年底前,市级层面发展5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成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2018年年底前,济宁市新增20家左右住房租赁企业,到2020年,济宁市住房租赁企业达到100家左右。

  在扩大房源方面,济宁市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更要让市民住得安心。济宁市将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鼓励住房租赁消费相关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对具有当地户籍、无自有房产、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适龄子女需在租房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济宁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记者 赵德鑫 姜国乐)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