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李杨氏为烈士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0-18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认李杨氏为烈士的批复 

鲁政字〔2018〕22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李杨氏为烈士的请示》(潍政呈〔2017〕60号)收悉。经审核,李杨氏生前任马兰村妇救会代理会长,积极参加革命斗争,1947年9月被还乡团抓捕入狱,被捕后坚贞不屈,英勇就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有关规定,李杨氏牺牲情形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特追认李杨氏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有关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