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5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残联发〔2018〕21号

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农业局: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享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对精准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农业局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残疾人证办理纳入本地“一次办好”政务改革大盘子,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缩短时限,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切实为广大残疾人群众提供更直接、更实惠、更便利的服务,让残疾人更多更好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残疾人证核发程序、部门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尤其对“设立残疾人证申报点”“异地办理残疾人证”“邮递方式送达”等做了细化规定。各市要通过残疾人服务手册、残联门户网站、残疾人服务热线、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严肃纪律,严格监督。各市要建立完善残疾评定、办证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各类渎职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农业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各县(市、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找出差距、规范提高。省残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残疾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各市残联接通知后,要迅速结合当地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残联维权部。

  联系人:郎济兆 李英杰联系电话:0531-86158981

  电子邮箱:clwqb@shandong.cn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8月22日

  

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证管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透明公开、贴近服务、方便群众、一次办好的原则。

  第三条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工作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办事流程,优化链式服务,确保群众满意。

  第四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评定工作。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残联依靠当地政府支持在村(社区)政务信息服务申报点设置残疾人证申报业务。农村申报点一般设在“益农信息社”,城镇社区申报点一般设在社区政务服务机构。申报员一般由“益农信息社”工作人员和社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担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完善残疾人证申报办理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模式,方便申请人就近申领残疾人证。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点申请残疾人证的,由乡镇(街道)残联及时汇总,经初审后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办理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或残疾人服务手机APP自行提交办证、变更、挂失、残损换新、迁移、注销等服务申请。

  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服务医疗机构,分别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并在相关工作单位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布服务信息。

  省、市、县三级残联应当协调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残疾评定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残疾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逐级建立全省残疾评定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评残医师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交评残机构备案。

  第九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县(市、区)残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协调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到乡镇(街道)集中评定或上门服务。上门评残服务一般不少于3人(残联工作人员、评残专家、基层干部或者医务人员)。

  第十条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残联书面委托经常居住地残联安排指定医院或者机构予以残疾评定,各县级残联相互承认其指定评残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由户籍所在地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为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未成年残疾人原则上不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核并制发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办理从申请人申请到办结发证,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或原申请点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经县(市、区)残联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对市级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评定的结论仍有异议的,经市残联向省残联申请,由省残联委派有关残疾评定专家到市级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证办理完结后,县(市、区)残联可以通过乡镇(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邮递方式直接送达。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邮递费用。

  第十四条 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山东省内迁移出本县(市、区)的;

  (二)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山东省的;

  (三)迁出山东省的。

  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个月内,本省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当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主动到迁出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期限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以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待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迁出地残联为残疾人开具迁移证明,将留存的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同时注销其个人信息;注销时,应当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份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迁入地残联将迁入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其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新残疾人证,并将档案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口基础数据库,同时告知迁出地残联注销原有残疾人证信息。

  迁入地残联对新迁入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或等级审核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迁入人重新到本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五条 已持有《工伤证》《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应当到定点评残机构按照残疾标准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六条 残疾评定和办理残疾人证免交残疾评定费和工本费(不包括挂失补办)。所需经费由各级残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省残联信息中心负责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培训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做好全省残疾人证信息及残疾人信息动态更新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数据与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数据交换共享。

  第十八条 省、市、县应当分别建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残疾评定机构负责人、残疾评定专家组成。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十九条 残疾评定和办证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人道廉洁、客观公正、服务规范、耐心细致的职业道德。各级残联应当设立举报箱、邮箱、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接收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在办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有关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四)利用冒用他人残疾人证骗取福利物资或补贴的;

  (五)纠缠威胁残疾评定和办证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六)贩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际操作层面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未涉及内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评残公示(模板)

(2018年8月22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