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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例分析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8-10-15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日,曹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父曹某某在该县某乡镇某村的宅基地登记信息。经向国土部门查询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该县政府于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建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即该县国土局查询,并告知了县国土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案件解析】

  2016年9月18日,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就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本案中曹某的父亲在农村的宅基地登记信息属于不动产信息,此类信息的查询,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该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为德州市齐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