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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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2 15:50

一、为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增加山东省司法厅日常政务工作透明度,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需要,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厅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要进行准确登记,区别情况商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受理答复。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的,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得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我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尽量满足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查阅相关资料。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七、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人根据我省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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