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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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2 15:5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山东省司法厅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密要求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重点审查其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要求。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对重大信息应经厅保密办审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公开。

  (四)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省保密局确定。

  八、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失泄密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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