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原名《山东政报》、《山东行政公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报》)创刊于1949年7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刊载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应经未经省政府公报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以重点面向全省基层免费赠阅为主,同时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1、政府工作报告
2、关于山东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3、关于山东省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政府公报是行政机关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定期出版该刊物,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四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