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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职责。

    2.取消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职责。

    3.将稀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将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5.将省管异地商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业联合会。

    6.将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局。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6.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7.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综合管理、协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负责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拟订和引导约束、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的职责。

    2.加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职责。

    3.加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职责。

    4.加强研究拟订并推进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的职责。

    5.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组织研究全省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监督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省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省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省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省地区经济协作和境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省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按照国家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编制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全省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并推进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省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牵头推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制度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全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十二)研究提出全省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拟订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综合指导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点区域规划实施、产业布局、发展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承担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我省对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和重点工程的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提出省对口支援协作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对口支援协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监测和分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3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政策;统筹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参与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协调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全省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并衔接有关部门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政策,开展适用项目培育开发工作;提出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政策、经营方针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备选项目;承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全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规划、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审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省重点对外合作项目名录;承担有关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资源环境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组织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防灾减灾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省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承担“海上粮仓”建设有关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发展新能源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工业处。

    分析预测工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工业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体制改革、产业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省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有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拟订提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重大政策;衔接平衡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全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提出省级高技术产业化资金使用意见;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负责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提出有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汇总编制全省人口、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制定落实创业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四)经济贸易处。

    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相关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省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分析全省居民消费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促进消费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管理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采购、储备、轮换和投放;组织拟订全省性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物流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我省的物流业重大工程、试点示范和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申报、下达与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指导拟订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五)财政金融处(挂信用管理处牌子)。

    研究分析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有关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省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上报及存续期监管工作;牵头推进全省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全省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统筹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承担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市场;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重点项目管理处。

    拟订全省重点项目名单,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监督检查省重点项目、省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及概算控制;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拟订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依法对省重点项目、国家和省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经济合作处。

    拟订全省经济合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经济技术洽谈工作;负责省际间经济协作组织及友好关系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十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协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人才工作。

    (十九)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重要行政审批事项联审会议;牵头承担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十)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办公室(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国民经济动员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协调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示范建设;组织实施和审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有关工作,对国民经济动员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安排全省国民经济战备动员费;协调落实军队通用物资和装备采购、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社会化储备工作;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省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对国家出资的山东项目的稽察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对国家出资的山东项目的稽察工作;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县域经济发展处。

    协调指导全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分析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科学发展综合评价;协调推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牵头推进全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试点工作。

    (二十三)省铁路和机场规划建设办公室。

    综合分析交通运输状况,研究提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全省铁路投融资建议和政策,监督管理铁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主导建设的铁路项目公司的业务管理;负责权限内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邮政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十五)区域发展协调处。

    调度分析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区域建设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衔接平衡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承担对外宣传和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六)区域发展政策处。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提出重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布局、发展资金的政策建议;提出区域发展有关人才需求建议,牵头组织实施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综合平衡各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山东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担山东省“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蓝色经济区建设指导处。

    推动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研究提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

    (二十八)黄河三角洲经济区建设指导处。

    推动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指导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研究提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规划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山东省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战略。

    (二十九)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指导处。

    推动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指导推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山东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三十)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指导处(挂沂蒙革命老区建设指导处牌子)。

    推动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西部经济隆起带、沂蒙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指导推进西部经济隆起带、沂蒙革命老区建设,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十一)对口支援西藏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西藏、青海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省对口支援西藏、青海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与西藏、青海两省(区)的交往交流交融相关工作;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十二)对口支援新疆处。

    负责拟订全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与新疆的交往交流交融相关工作;承担对口支援新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十三)对口支援协调处。

    负责拟订扶贫协作重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忠县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省扶贫协作重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对口帮扶贵州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省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231名(含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32名、省铁路和机场规划建设办公室15名),配备主任1名(兼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主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6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厅级),其他副厅级领导职数4名(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铁路和机场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铁路和机场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3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稽察特派员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省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省商务厅作为国家商务部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二)关于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三)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需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由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需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四)关于电力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电力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电力中长期规划,规划电力投资项目布局,负责拟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拟订全省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拟订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下达年度发电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电力生产运行中煤炭运输等重大问题。

    (五)关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申报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等有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申报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审核申报等有关工作。

    (六)关于建立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建立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七)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

    (九)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十)关于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十一)关于节约用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十二)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山东煤监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1.管理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2.省服务业办公室为省发展改革委的副厅级内设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2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处级),处长职数3名、副处长职数6名;干部人事、机关党务、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关后勤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设3个职能处。

    服务业规划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服务业市场准入有关规定和管理措施;对有关服务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负责衔接国家有关服务业规划,指导地方服务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载体培育工作。

    服务业协调处。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调度分析全省服务业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实施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全省服务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开展服务业人才及培训工作。

    服务业项目处。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的政策措施;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协调指导服务业政策性贷款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检查评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7年5月24日印发)

赠阅范围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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