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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省市县三级公车管理平台
时间:2017-05-27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发布《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通过管理平台建设,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的机要、应急、调研接待、跨部门综合执法等车辆,以及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化汽车租赁企业车辆等,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平台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公务用车运维信息管理系统、公务用车(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管理平台、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管理平台、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及预留标准接口等。平台功能主要为实现平台内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务出行高效保障、公车运行全程监控、公车运维费用(保险、加油、维修等)全流程记录及公车管理信息统计汇总分析等,成为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门等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及监督的有效工具。

  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分省、市、县3个层级。省级平台主要包括: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维信息管理系统,涵盖整个省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基础信息、车辆编制信息,通过“三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服务,实时传输车辆加油、保险、维修费用相关数据信息。其中,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具有公务用车购置、调拨、配备(更新)、拍卖等业务办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北斗”调度管理系统,能实时掌握管辖车辆的工作状况和位置信息,对司机驾驶行为可实时监控和指导;省级党政机关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将省级党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未纳入中央规定的执法执勤系统行政执法用车全部统一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统筹调度、规范使用;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化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将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企业纳入平台管理,具有基础信息、预约服务、费用结算、管理监督等功能;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专为省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设置,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具有公务出行监督管理和公车费用监控管理等功能。

  另外,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我省日前出台《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制定统一的喷涂图样,省、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喷涂,确保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标识化管理范围为: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方案提出,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方案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后,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又讯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发布《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留车辆使用范围问题和租用社会车辆问题,要求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车改政策规定,严肃用车纪律,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关于保留车辆使用范围,方案明确,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为: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应急用车使用范围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包括:济南城区范围内,未配备实物保障用车的厅局级干部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财政。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通知提出,现有车辆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

  通知强调,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车改政策规定,严肃用车纪律,认真落实车辆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记者 赵君)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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