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15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7〕82号 发布日期: 2017-05-18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
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字〔2017〕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1.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行政许可31项、行政确认1项(待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后再予以公布)、其他行政权力5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提出的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因国务院决定取消,现一并予以公布。2.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2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市县部门(单位)实施相关权力;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机关要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将省级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1.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6日印发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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