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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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16 14:3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发〔2017〕4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县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和规程,组织对全市土地治理项目和创新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核查县级产业化发展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土地治理竣工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自验报告,做好市级验收的准备工作。

    市县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按批复计划建设工期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创新试点项目等。

    第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按照项目计划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批。

    (二)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基本一致;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先进实用。推广的各项农业技术和农民的技术培训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三)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竣工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产权移交以及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竣工项目工程决算编审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是否经当地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资金决算审计报告。

    (五)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县级报账制、会计核算等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

    (六)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效益完成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优势农产品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八)档案资料情况。计划指标文件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等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制度办法;

    (二)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省市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计划调整(备案)文件、经审定的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财会账册、工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实地随机查验项目工程、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

    (三)坚持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自查与审计等部门核查相结合,综合运用对照分析的方法;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并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根据验收情况分析汇总形成验收结论,向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按时提交验收报告。

    第九条  验收时限。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县级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土地治理项目和创新试点项目应于项目立项次年7月31日前建设完成,8月底前县农发机构向市农发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市农发机构应于接到县级农发机构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县农发机构根据竣工项目验收内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办法和要求,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含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落实验收工作责任,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验收人员与被验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负责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验收组结束现场验收时,应就验收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向当地反馈。

    第十二条  验收组应督促被验收单位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在现场验收工作结束一周后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项目验收评分表,验收意见等。

    第十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市县农发机构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通报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以上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尾款;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复验时间。

    第十五条  开发县应在8月31日前向市级农发机构提交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报告。市级农发机构应汇总各县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报告和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农发办。

    第十六条  省农发办负责对市、县验收工作进行考核,随机对市、县组织的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市、县验收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市级农发机构在开展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的同时,应对全部开发县随机抽取部分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其项目验收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省市农发机构将验收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纳入综合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应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验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发机构在开展竣工项目验收时,可按照国家和省农发办下发的绩效评价办法要求,同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鲁财农发〔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

 

    (2017年4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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