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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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16 14:3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7〕33号

   

   
省总工会:

    为切实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4日

   

   

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帮扶生活困难劳模和职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

    困难劳模包括: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劳模;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离退休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下岗后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年度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业劳模;因各类灾害、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本办法所提劳模,是指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不包括全国劳动模范。

    困难职工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活动。其中,困难劳模帮扶是指对困难劳模个人的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弥补各级总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他与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预决算统一纳入省总工会预决算管理,按照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省总工会依据各地困难劳模和职工群体数量、困难程度以及帮扶工作绩效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按照方案向省总工会下达资金预算。省总工会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级工会,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及时将资金发放给困难劳模和职工个人。

    第十条  省总工会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有关要求,将帮扶资金的年度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困难劳模和职工本人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劳模和职工的认定、具体帮扶工作的组织开展以及资金管理使用负责;省总工会对全省帮扶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负责;省级财政部门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帮扶资金的拨付负责。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65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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