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27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办〔2017〕285号

   

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6〕126号),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6〕12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导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是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解决我省铁路建设资金需求。

    第四条  基金存续期10-15年,可视情况续期。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公司”)为基金主发起人,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省级出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并吸引社会投资人作为股东,主发起人与投资各方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社会投资人可优先获得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

    第五条  基金投资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投资方向,基金70%以上用于我省铁路建设项目的省级资本金出资;30%以下的资金通过多元化投资运作,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

    第六条  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存款、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或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主发起人与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八条  主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筹备设立铁路发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与投资各方签订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根据我省铁路建设投资计划及安排,提出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提出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正常回报。

    (五)向社会投资人提供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其他省级出资人根据《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

    第十条  社会投资人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参与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首次注册、增资扩股以及清算退出均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持股比例及清退资金。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主要承担基金募集、铁路项目投资,并通过市场化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资金募集实施工作。

    (二)编制基金财务预算、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三)按照省铁路投资计划,直接投资铁路建设项目。

    (四)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选聘专业投资机构等方式,进行多元化投资运作,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也可进行直接投资,努力提高基金收益,保障资金安全。

    (五)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正常回报。

    (六)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铁路基金的保值增值业务运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

    (一)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公司与专业化投资机构等合资成立或者进行选聘,通过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或其他多种形式进行投资。

    (二)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成员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推荐人选构成,负责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三)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聘任专业人才,设立合理薪酬,并实行收益与绩效挂钩、员工持股、项目团队跟投等激励制度,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考核制度,实现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健投资、收益增值和团队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通过投资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市场调研,优选投资项目,严格风险防控,全过程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进行基金收益核算,按约定向出资人分配收益。

    (四)做好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协议约定向其所管理资金的出资人分配收益。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6〕12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情况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正常回报。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获得正常回报后,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当期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正常回报时,省铁投公司、省级土地储备收入优先安排用于社会投资人正常回报,省政府给予全力支持。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正常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主发起人累计承担的补足部分,其余在公司清算时按各省级出资人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存续期内,省级出资人不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  基金存续期满时,主发起人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如有社会投资人退出,可通过继续募集或者根据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基金到期清算时,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省铁投公司、省级土地储备收入优先安排用于社会投资人股权回购,省政府给予全力支持。

    社会投资人正常回报和股权回购款有资金缺口时,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汇报,并请省政府协调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基金公司对资金募集、人员任用等重大事项,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按公司决策程序实施。根据省铁路工作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对基金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2017年3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
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验证码: (*)看不清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