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重大民生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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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01 15:47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厅科学决策水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决策的实施处室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实施民意调查。

  (一)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问题;

  (二)社会热点、难点民生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实施民意调查的事项。

  第三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对需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民意调查,应当明确具体的调查对象。

  第四条 民意调查的组织实施由决策的实施处室负责。

  第五条 民意调查对象按职业、年龄、性别、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等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人数应能够满足反映真实民意的要求。

  第六条 民意调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调查、典型和全面调查相结合,以问卷为主,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为辅的调查形式。

  第七条 民意调查程序

  1、根据确定的事项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

  2、抽选调查区域、单位,确定调查对象;

  3、采取抽中单位组织发放问卷和调查员深入居民户中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填写调查问卷;

  4、对返回的问卷进行审核汇总;

  5、根据汇总结果,写出综合调查报告上报厅机关。

  第八条 对民意调查的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处室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民意调查组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数据、相关文件等不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对民意调查组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条 实施民意调查后,未通过专家和群众认可的重大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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