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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危险废液损害生态环境 两公司被省政府告上法庭
时间:2017-12-22来源:大众日报

  12月20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省政府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凌晨6点40分左右,原章丘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在普集街道办事处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所在院落内发现有人中毒死亡。事发院落内发现四具男性尸体,淄博牌照黑色轿车和罐车各一辆。罐车标示容积42立方米,罐内废液已经全部倒空。金诚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倾倒废碱液一车,来源是该公司加氢车间,重量23.7吨。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造成污染,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鉴定结论为危险废物。

  弘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间,共向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倾倒废水十七车,约640吨。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造成污染,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废水来源为该公司废硫酸储罐内,主要来自于液化气深加工项目。鉴定结论为危险废物。

  原章丘市普集街道办事处上皋村煤矿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政府确定省环保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相关支出已由原章丘市人民政府垫付。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金诚公司、弘聚公司和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放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为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环境,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为4030.818万元(包括直接经济损失2189.582万元和其间功能损失1841.23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991.05万元。

  经磋商,2017年2月27日,省环保厅与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赔偿合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1.0840万元。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

  法庭上,省环保厅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造成的经济损失3250.1428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9890万元、其他支出费用共计270.6833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原告、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记者 张依盟)

(责任编辑: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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