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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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09:01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7〕45号

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省属文化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文资发〔2015〕3号)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文资发〔2015〕3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特点,对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经营目标与财务预算。

(三)企业投融资。

(四)企业资产营运。

(五)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

(六)企业经营成果及评价。

(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

(八)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制度,推动企业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出资人监督与企业自我约束相结合。省财政厅依据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三)坚持资本保值增值。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突出文化特色。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资产财务单列的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按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要求委托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集团负责对本部及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规划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投资战略、筹资战略、营运战略和股利战略等,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顶层设计。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编制财务发展战略规划,规划期要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相一致,一般为三年,并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年度,作为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规划和分年度目标任务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企业经营目标与财务预算

第九条 企业经营目标是指企业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在全面分析报告年度资源占有状况、内外部环境变化和政策调控动向等基础上,预测企业确定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企业经营目标是对省属文化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重大事项,包括社会效益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企业应根据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部署每年编制。

第十条 社会效益目标根据企业主业经营范围,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宣传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一般包括: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六项指标。

第十一条 经济效益目标一般包括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四项指标。根据不同时期考核重点,经济效益目标可作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为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企业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

(二)企业年度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三)企业年度内预计发生的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四)企业年度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情况。

(五)企业年度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六)企业年度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及结构。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建立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考核程序与方法,将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应在报告年度初编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合理规划筹资规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合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引进战略机构投资者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后实施。省属文化企业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及其他投资。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三)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四)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工程设计、实施及后评价等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九)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依据企业财务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在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控,定期编制季度、年度投资报表,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等。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投资项目的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检查总结经验和问题。

第五章 企业资产营运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根据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全过程资金流动,确定影响企业资产营运效益的重点环节,加强调度和监控,保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合同财务审核监督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对购买和销售合同,要制定完善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实行财务监督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存货管理制度,注重对存货的过程控制,严把存货采购及验收入库、存货领用、保管、发出、盘存关。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企业构建、改造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内部审批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购入、使用、退出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和重要资源。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无形资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制定无形资产取得、计量、财务核算、使用管理、评估、投资、转让、处理等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账务核算和实际管理,按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名称、规格、使用部门等进行统一编号、编制目录、建立台账。省属文化企业应对无形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调度督导。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情况的动态监控,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款项催收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清欠责任,做好逾期应收款项催收工作,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降低资金耗费。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分类监控,固定成本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挖掘潜力,优化结构,节约支出;变动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和发生部门、单位细化测算分解,并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单位和子企业,加强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控制,与内部分配挂钩,建立全员、全过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进行。涉及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折价入股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应进行规范的内部论证、决策审议、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加强对企业资产营运情况的动态监控。对重要子企业和关键部位,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调度了解企业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营运安全有效。

第六章 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内部控制,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要求,全面梳理内部各项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高风险投资、境外投资、大额捐赠、大额资金往来、招投标、担保、重大资产损失等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财务监管,着力做好企业内控体系的优化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资金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资金营运管控体系。对所属企业特别是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资金管理结算中心,具备条件的可设立财务公司,以加强资金统一管理控制。企业应建立涵盖资金收支业务各流程环节的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流动实时监控。

第三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制定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设立备查账簿,实时跟踪监督。除经省文资理事会批准事项外,省属文化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建立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关联方交易透明度。严禁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严禁投资者或经营者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润,损害企业利益。

第三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业务流程,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现金流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企业经营成果及评价

第三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企业应严格按照各项收入确认条件核算收入,不得通过虚增收入、隐瞒收入、提前和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人为调节收入。

第三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收到拨款时,区分以下情况及时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等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三)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规范投资收益核算,严格按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分类、核算、转让、处置,确保投资收益核算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不得少缴、漏缴。对于减征、免征的税费,须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税法与财务核算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确保应缴税金计算准确。

第四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应根据审计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等因素确定。经认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考核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制定经营成果评价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经营成果进行分析评价,对比上年实际、本年目标、同行业先进水平,找出影响收入效益变动的关键因素,影响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形成系统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与经营环境相契合的财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管控模式、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集团企业可探索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现集团与所属企业财务信息以及各子企业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的上下衔接、互联互通。

第四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月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分析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深入挖掘数据反映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经理层、董事会报送分析报告,为企业及时决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月度、季度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季度报表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分析,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

第四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采取措施,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上报及时。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必须经中介机构审核。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选择中介机构,对审计过程中不能坚持职业操守、徇私舞弊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更换。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对企业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调整。

第四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依据《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文化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文资发〔2017〕6号)要求的方式及时限,公开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等方面信息内容,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及时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和财会岗位,组织企业财务工作,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体现制衡原则,并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和轮岗制度。

第五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企业财会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文化企业应设置财务总监。凡设置财务总监的,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其他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可由资产监管部门组织选聘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向企业推荐。

第五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和企业会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财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财会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财会人员要主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当好经营管理层的参谋助手。企业负责人应注重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把财会人员参与企业决策纳入企业相关制度,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章 财务监督要求及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应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文资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管理,支持和保障财务部门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确保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第五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财务总监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五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有关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对本级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 常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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