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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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08:52


山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
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7〕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各土地估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土资源部规定,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据此,本通知印发前设立并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均须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tdgj.mlr.gov.cn),依法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本通知印发后设立并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山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的相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土地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据实报备备案信息,各机构要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备案信息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对上报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予以审核通过,核发备案函并向社会公示。

三、切实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

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备案从业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机构,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处罚。

省国土资源厅之前印发的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30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13日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常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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