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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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08:41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
事 项 的 通 知
鲁海渔〔2017〕120号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

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更好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第2546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下放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5号)精神,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事项

(一)许可内容: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二)许可权限:

国家、省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批准的部分重点保护物种外)由省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以及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收购、利用特许由农业部审批。

(三)许可对象:

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捕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许可条件: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规定,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五)许可流程:实行统一规范的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严把许可审查

(一)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督促申请人详细、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审核人名章和公章。

(三)下级行政机关经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呈报上级行政机关的,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四)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严格审核程序

(一)凡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上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同意并签章后行正式文件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三)省总队根据不同情况,视情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勘验、核查和评审,审查合格的予以许可,并签发许可证。

(四)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报批。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落实许可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审批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促进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行政行为,明确管理要求。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是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要认真学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领会和掌握相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三)严格依法审批,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化,提高审批透明度。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做好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沟通协作,密切工作联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总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沟通。联系人:吴长江、刘超,电话:0531-82987720。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服务流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0月12日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常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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