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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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6 12:40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保护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1.认清战略定位。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色名片”。我省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

    2.依法履职尽责。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对出现严重毁损文物事件及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在依法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县级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物保护重点县(市、区)要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

    3.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将文物部门列入有关城乡规划议事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制定有关城乡建设规划时,需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项目审批机关要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林业、宗教、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依托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公安、海关、工商、海洋与渔业、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损毁、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办案单位要在结案后30日内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不得擅自扣留。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文物等部门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及科研课题,高等学校要加快高素质文物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

    4.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文物部门要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导则,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摸清家底,科学保护

    5.全面摸清文物资源状况。各级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我省可移动、不可移动和水下等文物资源的现状,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思路和措施。落实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录、定级和公布程序,建立山东文物基础数据库。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尚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6.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省级文物部门统筹指导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文物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公安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文物部门要提高对齐长城、“三孔”、泰山、大运河等4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水平,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加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预防性保护工作,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要加大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护,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文物安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修复,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要积极培育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7.加强大遗址保护与考古。各级政府要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对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大遗址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要编制保护规划,做好保护工作。基本建设、城镇建设、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申报手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规范管理,积极推动考古成果转化。

    8.加强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加大对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力度,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加大规划控制力度。加强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全省扎实推进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加大对历史文化名人和地方名人的宣传挖掘力度,传承历史文脉。

    9.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建设全省馆藏文物和考古发掘品保护修复项目库,建立保护台账,重点对发生病害的可移动文物进行专项保护,优先抢救濒危易损文物和珍贵文物。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加快标准库房及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基础能力和科研水平。

    10.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重大文物保护工程作为重点工程严格管理,注重保护修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杜绝因不当维修造成文物破坏。要实施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文物项目,实现文物保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文物部门要规范文物保护项目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完善项目审批机制,推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提升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三、挖掘内涵,合理利用

    11.挖掘研究文物内涵和价值。在科学保护、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利用各类文物,逐步完善文物展示利用体系。系统整理一批重要文物典籍和通俗读物,推出一批精品展览,建成一批文物宣传展示和对外传播中心。

    12.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对展示利用价值高或邻近城镇的不可移动文物要依据保护规划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及时创造条件对外开放。推进和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做好国家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各类大遗址展示利用项目。完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展示利用手段,增强文物旅游的吸引力。

    13.提升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各级政府对博物馆发展要给予大力支持。整合盘活馆藏文物资源,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博物馆馆际文物交流,实施全省馆藏精品文物巡展工程,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突出区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推动县、镇、村优秀传统文化展示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

    四、完善体系,提升服务

    14.深化“七区三带”建设。加快实施“七区三带”(曲阜、临淄、省会、半岛、黄河三角洲、沂蒙、鲁西七大文化遗产保护片区和山东海疆历史文化廊道、齐长城人文自然风景带、大运河历史文化长廊三条文化带)文化遗产保护片区战略,深入阐释齐鲁文化遗产的内涵和时代价值,继续推进“曲阜片区”,重点突破“临淄片区”,加快推动“省会片区”建设。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重点建设山东海疆历史文化廊道,继续推进齐长城人文自然风景带和大运河历史文化长廊建设,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方面的作用。

    15.完善博物馆体系建设。发挥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博物馆和学校联合开发校外教育课程,发挥博物馆对青少年的教育功能。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教学条件和要求的博物馆纳入校外教育基地范围,中小学校要将学生赴博物馆学习情况记入学生成长或综合素质档案,积极推动高校围绕相应学科领域建设科学博物馆。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大力发展体现地域文化、行业特征、填补空白的行业博物馆。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社区)博物馆。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博物馆总数达到600家以上,其中非国有博物馆300家,达到每15万人拥有1座博物馆。

    16.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深化文博单位免费开放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免费开放;推动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逐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免费开放。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按年度开展免费开放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加大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非国有博物馆购买公益性展览服务。着力提升文物旅游项目的服务水平。建设公共文博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博服务体系,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进社区、进学校、进部队等。支持、引导文博单位和社会资本开发原创文博产品,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打造文博创意品牌,培育文物产品研发基地。支持和引导文物商店、文物拍卖行等文物流通企业规范发展。

    17.打造齐鲁文物宣传品牌。拓宽文物对外交流渠道,打造山东特色文物外展品牌。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普及,形成全社会敬畏文物、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文物资源,加强宣传,不断提升齐鲁文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文明山东”形象。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18.加强文物执法督察。落实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加强省级文物执法督察力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建立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和文物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制度,加大文物市场监管力度。

    19.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六、营造环境,加强保障

    20.强化政策保障。文物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利用社会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助捐赠。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省、市有关部门要探索文物密集分布区保护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倾斜。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要求,积极建立并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相关经费。

    21.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制定完善我省文物科技研究规划,建立文物保护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协调机制,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大重点课题和基础课题研究力度,推动文物保护实验室建设,着力打造文化遗产保护、珍贵文物修复、传统工艺研究等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基地,推进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应用研究,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文物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文物创意业、文物装备业等方面的技术引领作用。

    22.加快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物等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高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文物系统要依托重大项目和科研基地,加快文物修复、水下考古、彩绘彩画、壁画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要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对急需引进的文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23.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等。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2016年12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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