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行政区及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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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6 12:3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莱芜市行政区及功能区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
行政执法的批复
鲁政字〔2016〕285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各区、功能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莱政呈〔2016〕4号)、《关于在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莱政呈〔2016〕14号)、《关于调整莱芜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请示》(莱政呈〔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莱芜雪野省级旅游度假区、莱芜经济开发区、莱芜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4个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莱城区、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含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商务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集中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对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制办、省编办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2016年12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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