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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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6 08: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
高级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6〕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加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现将《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全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加强全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 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结合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主要包括船舶与海洋结构物的设计与制造、材料与焊接、涂装、舾装、内装、钢结构、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设备、甲板机械、船舶防污染设备、船用锅炉、船用压力容器、船舶特种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设备)、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经专家评审通过可取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业务素质。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三)继续教育要求。任职年限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  学历、资历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工程师职务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含3年),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1、3或者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或者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获奖人;或者获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省(部)颁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研究设计与制造,船舶热能动力装置、船舶主动力及推进机械、船舶辅助机械、甲板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专业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撰写了主报告或技术分项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其成果经认定达到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经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授牌的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中,完成过2项以上研发项目的全过程。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对本单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创新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项目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大或技术复杂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工作,并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技术协调问题4项以上。

    (六)承担制定过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编制过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本专业企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规章3项以上。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的研究成果、科研课题、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并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引进、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造船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过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编制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行业、或3项本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并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重大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第十三条  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问题说明等见附件。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日。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

   

(2016年11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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