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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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6 08:17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
鲁人社规〔20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拓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机衔接,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16年起,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并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

    二、技术等级考核范围、申报条件

    (一)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个人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级工(五级):已转正定级且未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四级):在本职业(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

    (3)高级工(三级):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工。

    (4)技师(二级):在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技师。

    (5)高级技师(一级):在本职业(工种)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6)最后一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截止日期之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其从事相同职业工作年限累计达到中级工或高级工规定年限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2.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已享受过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含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3.工作年限计算

    在本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三)单位申报条件

    1.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额内进行申报。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人数之和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技能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2.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3%、20%、40%。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核准设置,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准设置。

    (四)资格审核程序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个人申报条件及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申报人数并盖章确认。

    三、职业(工种)及等级

    1.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的职业(工种)、等级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执行。

    职业(工种)名称、职业技能标准、等级,可在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2.申报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改报其他职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本人又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经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改报与新工作岗位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

    3.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证书,职业(工种)名称与公布的职业(工种)名称不一致的,申报技术等级考核时,可选择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不再参加考核,原证书等级予以保留认可,并作为竞聘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依据。

    (1)已取得我省原人事部门、原劳动部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原劳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相关行业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2)本通知印发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

    (3)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4)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在部队服役或在企业工作期间已取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给予评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应职业(工种)及等级规定的内容与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全省统一部署,属地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全省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并统一部署,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各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构)公布成绩,并将结果(原始数据信息)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六、有关问题

    1.岗位聘用办法。各单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量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进行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再由单位聘用到相应工勤技能岗位,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

    2.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及工资待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经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工勤岗位,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

    (1)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5〕74号文件印发前,经单位批准参加原劳动部门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取得原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相关待遇的;

    (2)原为中直单位,在划归我省管理前,经单位批准参加原劳动部门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工资待遇的;

    (3)按照2005年原省人事厅的部署安排,由省地矿局、原济南市人事局组织开展的技师考核试点工作中,经考核合格获得技师资格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工资待遇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自认定之日的下月起,相应按技师、高级技师核发基本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七、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涉及每一位技术工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解释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对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人员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不执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0日。

   

    附件: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比例情况表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考评表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

          5.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审核表

          6.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人员名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1日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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