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1-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制为
国有企业的批复

鲁政字〔2016〕300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报送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鲁国资企改字〔2016〕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制为国有企业。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山东省茧丝检验所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委负责组织对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制为国有企业后,由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五、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山东省茧丝检验所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政策办理。

  八、原则同意山东省茧丝检验所转企改制方案。你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督促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明确资产权属,督促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制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0日内,你委要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转制方案,报经提出审核意见的省直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