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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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17 09:12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卫基层发〔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动力,以优化健康服务、实现医防结合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和保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山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建成公共卫生职责明晰、疾病监测灵敏、应急处置高效、医防有效融合、职工全面参与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协同、功能完善、运营高效、覆盖城乡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总体规划,纳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总体任务中,统筹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

    坚持分级负责。按照省、市、县三级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在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和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要素保障。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坚持属地管理。医疗机构不论类别、级别和主办主体,其公共卫生服务统一按规定接受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

    1.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协调、组织院内临床科室严格按规定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疾病监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监测报告工作,及时规范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做好采样、检测、登记、调查与处置等工作。

    2.重点疾病监测与报告。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及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制度。协调督促相关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心脑血管事件(包括急性心梗、心脏性猝死、脑卒中)、恶性肿瘤、精神障碍等疾病的监测报告。  

    3.预防接种服务管理。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生儿的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及数据信息报告工作。

    4.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协调做好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建立妇幼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报送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阳性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信息资料。做好孕期保健工作、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住院分娩个案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筛查等工作,具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孕产妇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

    5.食源性疾病管理。组织协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报告,并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等工作。

    6.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按照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与数据报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

    7.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8.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9.死因监测。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做好死亡病例死因医学诊断和报告。

    10.爱国卫生。组织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爱国卫生月活动和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11.健康教育。将健康促进理念融入医院管理和诊疗过程中,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患者、家属及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

    12.传染病诊疗管理。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根据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腹泻门诊,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治管理,开展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救治或转诊,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防止传染病医源性传播。

    13.重点疾病筛查。建立院内心血管疾病、重点癌症等机会性筛查流程,组织对有适应症的就诊患者开展筛查,早期发现高危症状并进行干预。

    14.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做好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建设,组建应急队伍,抓好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根据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承担医疗救治任务。

    1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要求承担和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6.其他工作。院内感染控制、耐药监测、血液安全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组织管理。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公共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协调院内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各项公共卫生职责任务落实到科室、人员。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和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功能定位,落实职责任务。统筹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情况,合理确定医院人员控制总量规模。

    (三)保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原则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收入不低于同资历临床业务科室人员的平均水平。强化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住院医师预防医学科规范化培训或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序列相应列入公共卫生专业范畴,以充分调动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医疗机构各项补偿资金,科学核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完善评价机制,按照考核补偿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起形式多样、科学有效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五)完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监管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专项工作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机构定期培训、指导和评价机制。根据辖区内每个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和实际情况,逐一明确其具体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签订责任书并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公共卫生方面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实行一票否决。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执法,强化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相衔接,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施。合理调整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布局,强化纵向条块管理和横向层级管理的结合,统筹推进本地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鼓励地方探索。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推进,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资金补偿等方面的探索。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技术规范体系、考核指标体系、成本测算和效果评价体系,探索多部门联合公共卫生服务评价机制或互通互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方式,提高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实施医院信息化提升工程,完善公共卫生网络直报系统,推进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医院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优化医院内部公共卫生工作流程,开展医疗机构诊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四、施行期限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7日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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