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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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9 09:01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对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方便公众客观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认识和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当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由于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导致部分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或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具体措施。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系统性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第一份文件,是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遵循和制度保障。


  二、关于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了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三、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职责


  《实施意见》强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进行两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落实具体帮扶关爱措施。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四、关于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


  《实施意见》强调,要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并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措施。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要实施临时救助。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五、关于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


  教育保护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了教育保护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农村困难留守儿童学杂费用。要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要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六、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义务


  及时发现、报告农村留守儿童有关情况,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基础。《实施意见》强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七、关于发挥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群团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独特优势。《实施意见》对妇联、共青团、关工委、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 + 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八、关于发挥社会力量关爱帮扶作用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必须整合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力量的关爱帮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实施意见》强调,要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九、关于《实施意见》的创新之处


  《实施意见》对国务院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实化、细化,力争使各项措施更具操作性,并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按照山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鲁民〔2016〕37号)要求,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摸底排查,精准采集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形成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为做好留守儿童分类关爱帮扶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建设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纵向贯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任务转介、关爱帮扶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三是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应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委托协议。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四是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干事和关爱联络员。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问题。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