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省道254阳谷收费站等两处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同意延长省道254阳谷
收费站等两处政府还贷普通公路
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鲁政字〔2016〕151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长省道254阳谷收费站等两处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鲁交财〔2016〕39号)收悉。该两处收费站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后均未能还清贷款本息,且均未达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收费年限(15年),符合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关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长省道254阳谷收费站收费期限2年;
二、同意延长省道353线德城南收费站收费期限5年。
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强化公路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还款比率,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