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6〕1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日
(2016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