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口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口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6〕40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口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新广字〔2016〕184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组织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资格考试口试继续执行每人次80元的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
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6年 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
(2016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