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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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4 14:40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
采伐限额的通知
鲁政字〔2016〕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精神,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全省林木过量消耗,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切实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现就分解下达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78.5万立方米,现全部分解下达各编限单位(详见附件)。其中,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林873.6万立方米,公益林104.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847.0万立方米,抚育采伐76.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44.6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0.9万立方米,低效林改造4.4万立方米,其他采伐5.3万立方米;按权属分项限额指标为:国有18.5万立方米,集体960.0万立方米。

    二、强化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三五”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全部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市、县级均不再预留备用限额。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本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林业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绿色山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

   

    附件: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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