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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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4 08:47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6〕89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管理,有效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2日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员作用,切实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协助公安交通警察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实行定额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核定乡镇交通管理员配备数量。

    第四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准单独从事执法活动及涉密工作。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与人民警察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经费保障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挂钩。

第二章  招聘培训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数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公安机关乡镇交通管理员使用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体形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文身,裸眼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六)自愿协助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择优聘用。

    第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职责和性质,制定工作制度,并依据工作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对乡镇交通管理员进行管理。

    招聘的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须持工作证上岗。工作证件(式样见附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规范着装,佩戴胸徽、胸号,携带工作证件。协助道路执勤的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期间应穿着反光背心,携带防护装备,有条件的要佩戴工作记录仪。非工作时间,一律不得着执勤服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收回其服装及有关标志和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招聘的乡镇交通管理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乡镇交通管理员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安全防护、计算机基本技能、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经考试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试用期内经考试没有取得工作证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方案,建立考试题库。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交通管理员初训和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交通管理员的日常业务学习和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已经在岗的乡镇交通管理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在公安交通警察指导下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维护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取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保护、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及时报告乡镇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协助加强农村地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协助受理公安交通窗口业务和管理文书档案等;

    (八)承担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罚款;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采取约束、强制措施;

    (三)对固定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摄像、照相等执法装备记录的信息进行认证;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五)违规操作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办理业务,违规下载、买卖公安管理信息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由人民警察实施的执法行为及涉密工作;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协助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管理教育,对乡镇交通管理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管理职责:

    (一)会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乡镇交通管理员招聘工作;

    (二)对招聘的乡镇交通管理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发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证件;

    (三)负责乡镇交通管理员的信息录入、审核、更新与维护;

    (四)建立乡镇交通管理员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记录乡镇交通管理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考核、奖惩、培训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乡镇交通管理员日常工作评价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和考核结果记入乡镇交通管理员个人工作档案,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收回工作证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对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工作制度及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符合乡镇交通管理员招聘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

    (二)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上班时间饮酒、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

    (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拦车搭乘不付车费的;

    (五)接受违法人员礼物代替处罚或收罚款不开票据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招聘乡镇交通管理员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工资标准,由同级公安、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法为乡镇交通管理员缴纳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乡镇交通管理员工资标准应相应进行调整。

    乡镇交通管理员年度考核优秀或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依法享受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福利待遇。定期组织乡镇交通管理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按规定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工作加班,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乡镇交通管理员在业务训练及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办理有关抚恤事宜。

    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侮辱、谩骂、殴打乡镇交通管理员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附件:《乡镇交通管理员工作证》式样

   

    (2016年4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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