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6-06-14 08:38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民〔2016〕27号

   
各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管理,改进和优化服务,决定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以下简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护理费对象

    (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第6号)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护理费”。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享受护理费”。

    二、享受护理费条件

    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政联字〔1993〕第6号和政干〔2013〕149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

    (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按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凭伤残等级证书)。

    (二)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三、护理费审批程序

    (一)军队退休干部本人或监护人、家属提出申请。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所在市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接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军队退休干部家中进行探望。对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填写《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附件1)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服务管理机构公示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市级民政部门直属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报本市民政局审查。

    (三)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附件1)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报市级安置部门审核。

    (四)市级民政部门复审。市级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有疑问的,应到基层核查。

    (五)省级民政部门审批。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按季度上报,由各市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汇总上报省厅安置办。省厅收到各市上报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工作完成后,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其中,护理费审批表一份由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服务管理机构保存,一份留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存档,省安置办留一份备案。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从批准当月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干〔2015〕482号)规定,向军队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护理费审批工作关系到广大军队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择优选取一至两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作为鉴定医院。精神病退休军人可选择有鉴定资质的医院鉴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确保护理费审批发放准确无误。

    (二)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地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以用权,严格把关。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从严审核审批,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一个不批。对已审批享受护理费待遇,但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纠正,并收回已发放的护理费。要坚决防止错批、漏批现象,切实维护军队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三)动态管理,准确发放。对经省级审批享受护理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单位应及时落实护理费待遇。对身体情况有所改善、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应按照护理费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停止发放护理费。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应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并在每个季度末汇总上报去世军休干部基本信息。

    对各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和发放情况,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违规审批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附件:1.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

          2.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4月26日

(2016年5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