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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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3 15:3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
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明确如下: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适合在设区市城建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3月16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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