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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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5-11 12:4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8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淄博市、潍坊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市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探索编制我省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

    二、任务分工

    试点市的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填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制度中的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的有关报表,并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的报表、填报说明、试点总结报送试点市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试点市对口部门的试点培训、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审核评估对口部门填制的土地、林木、水资源等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统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试点市对口部门整理汇总有关土地、林木、水资源等资产账户报表,并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三、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4—9月),召开试点培训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市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2013年以来各公历年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基础资料欠缺,可只编制其中1年或2年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第二阶段(2016年10月),试点地区提交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建议。

    根据试点经验,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基础上,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部门,不断完善编制方案及制度,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指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试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对试点市对口部门提供有关理论、政策和技术支持。试点市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夯实基础,确保数据质量。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理清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已有资料能满足编表需求的,应当主动提供给试点市对口部门编表使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试点市要认真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试点期间,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市督导调研,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试点市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告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2016年4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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