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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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22 14: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
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摸清底数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严密和规范了全省人口管理工作。但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以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公民无户口现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实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1%人口抽样调查、社会保障救助、户口登记清理整顿等工作,全面摸排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情况,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要全面梳理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二、突出重点,分类解决

    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除解决好《意见》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结合我省实际,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一)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二)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全面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全面登记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对以上四类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整体推进,形成合力

     无户口人员的现象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法律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实施。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步骤方法,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配套政策改革,共同研究解决落户的思路办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努力构建户口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

   
(2016年3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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