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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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2 13:19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平度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鲁政字〔2016〕2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平度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请示》(青政呈〔2016〕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度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平度市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平度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对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责成平度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法制办、省编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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