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建立山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授信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6-11-02 13:0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建立山东省外贸
综合服务平台授信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鲁财工〔2016〕14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为缓解我省外贸企业资金紧张,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现就建立山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授信风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宗旨及概念范畴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参照“互联网+外贸”信用保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的授信和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支持力度。

    (一)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认定的山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山东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等外贸新业态主体。

    中小出口企业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出口业务,且进驻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

    (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并与省商务厅等部门签订《山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授信风险补偿机制合作协议》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授信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自营出口以及向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垫付退税款项、提供海外进口商履约担保等活动,发放的各类贸易融资、开立的各类保函等。

    (四)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综合授信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内中小企业的出口业务,向其发放的订单融资、出口保理、信保融资等各类贸易融资。中小出口企业授信前需经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荐。

    (五)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保障业务,是指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为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内中小企业的出口业务,向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提供基于中国信保Sinorate信用评级体系、“信保通”服务平台等的买方资信评估、风险管理培训、收汇风险保障、保单融资、赔后追偿等服务。中小出口企业享受收汇风险保障前需经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荐。

    二、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及补偿原则

    风险补偿机制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共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发起,有意参与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自愿出资、共同设立。其中:省财政出资3000万元;每个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至少出资100万元,多者不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共同签订《山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授信风险补偿机制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定向服务于已出资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其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协助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平台内投保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服务。

    当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认定为不良或发生呆账损失后,省财政资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条件的呆坏账损失,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按规定赔付给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赔付款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三、风险补偿程序及要求

    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授信逾期认定为不良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核销,并向省商务厅提交相关核销凭证,申请使用补偿资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同意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比例从专户中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呆账,如果未纳入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保障范围,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负责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进行催收,清收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如果已纳入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保障范围,由其负责按照保单及赔偿转让协议进行理赔和划拨赔款。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提供综合授信业务,独立审核和发放授信,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采取措施督促授信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降低业务风险,并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授信情况、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纳入风险补偿机制资金范围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授信业务,综合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

    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应积极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提供一揽子出口风险解决方案,承担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险责任以及其他保险服务,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并为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应及时足额认缴风险补偿资金,加强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的业务对接,积极申请授信金额,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并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推荐拟给予支持的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名单及授信方式、金额、风险需求等信息。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格条件认定及业务监管,并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意见。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对省商务厅提出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意见进行复核确认。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出口企业弄虚作假或相互合谋骗贷、套取、挪用银行授信资金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资格,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9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2016年9月19日

   
(2016年9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