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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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2 13:0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16〕15号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省财政设立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负责。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每年奖补资金预算规模和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完成情况,部署资金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并会同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对列入全省年度改制工作计划,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达到鲁政发〔2015〕8号文件要求的省属规模企业,为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券商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财务顾问服务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费用”)进行补助;

    2.对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给予适当奖励;

    3.对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县(市、区)”〕所需的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中介服务费用补助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奖补条件和标准

    对省属企业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只能补助一次。

    对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的奖励,由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各市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情况,提出奖励对象意见。

    对财政困难县(市、区)所需支出的补助,由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完成情况、资金需求和年度奖补资金规模等因素,提出具体补助意见。

    第五条  企业改制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具体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资格,律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券商应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并有保荐机构资格或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有两单以上IPO或三单以上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项目业绩;

    3.项目团队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未收到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省金融办将根据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情况和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适时建立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属企业申请补助的,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在地金融、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逐级联合上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申请奖励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报送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财政困难县(市、区)申请补助的,由县(市、区)级金融、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逐级联合上报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财政困难县(市、区)是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申请材料由县级金融、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联合上报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级金融、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2.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材料;

    3.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合同(复印件);

    4.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

    5.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各市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政府出具的申请文件;

    2.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3.上年度改制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

    4.上年度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的费用支出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困难县(市、区)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级金融、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2.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材料;

    3.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合同(复印件);

    4.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

    5.财政困难县(市、区)已补助企业中介服务费用证明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财政困难县(市、区)是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材料1”只需提供县级金融、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第十条  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同意后,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计划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保证奖补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享受奖补资金补助的省属规模企业和有关市县政府需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通过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金融、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导致申请主体虚报材料骗取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上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改制企业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根据各市、县(市、区)实际,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奖补资金的申请上报由经济和信息化、金融、财政部门联合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2016年9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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