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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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4 10:18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省卫生计生工作大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不准确的信息。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单位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 以省卫计委名义进行澄清的政府信息,须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卫生计生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以及对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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