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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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31 09:21 来源: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鲁政办字〔2015〕74号,以下简称《复查复核规程》)。《复查复核规程》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2015年,我省着力推行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复查复核”工作机制。依托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构建“信息网上录入、状态网上跟踪、案卷网上评查、绩效网上考核”的复查复核工作新模式。


  (二)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增加通过网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内容。同时,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期限的起算作出规定,防止因为期限问题剥夺信访人的复查复核权。


  (三)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律师事务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质效进行评价。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有力举措。


  (四)为确保省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质量,提高信访终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争议较大的复查复核事项,须经有关专家进行会审评议。


  (五)法定途径优先。《复查复核规程》第二十九条: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而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决定撤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


  (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复查复核规程》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撤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对那些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进入信访程序处理的,省里将依据《复查复核规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防止用信访终结替代司法终结。


  (二)信访处理、复查的主体必须适格。行政机关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职责范围,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凡是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做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省里将依据《复查复核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复查复核规程》是省政府及其复查复核机构从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审核认定的依据。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切实做到复查复核活动于法有据。

责任编辑:宗刚英